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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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凤冈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凤冈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5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凤冈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7月4日的利息1,063.14元,复利27.77元,罚息7,500元,上述三项合计8,590.91元。 三、驳回原告凤冈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本案标的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