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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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省地矿地热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地矿地热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779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2元,由原告***负担62元,被告地矿地热能公司负担730元(原告已预交792元,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