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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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所支行贷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为9826.66元,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9元(已减半),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