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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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2311元及自垫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代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代偿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8年5月25日11800元、2018年9月25日11200元、2019年1月17日493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计8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