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吴忠市林海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恒和永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忠市林海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恒和永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5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5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吴忠市林海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元,保全费198元,合计320元,由被告吴忠市林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