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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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2174959元及利息163575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合计:2338534元,并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保全费5000元;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5元,原告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自行负担550.86元,被告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5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