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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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 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食品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省长治市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9132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0元,由被告山西省长治市食品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