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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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 长治市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长治县东浩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2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原告长治县东浩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案涉大棚的残值财产归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所有,并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负责清理。 二、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2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长治县东浩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2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被上诉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由支付上诉人长治县东浩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赔偿款372804.5元。 四、驳回上诉人长治县东浩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43元,由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承担8678元,长治县东浩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9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97元,由被上诉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