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3105号第二项,即“二、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借款本金104411.258元,截止2021年1月18日的利息8230.04元、罚息12239.73元、利息复利1569.80元、罚息复利1254.08元,共计127704.9元”为“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借款本金104411.258元,截止2021年1月18日的利息8230.04元、罚息12239.73元、利息复利1569.80元、罚息复利1254.08元,共计127704.9元,并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复利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借款本金负担2700元,由***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