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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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395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30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716元,由被告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