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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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陕西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陕西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5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