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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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4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分从2017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912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被告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