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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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晟天承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 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 儋州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儋州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晟天承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0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儋州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晟天承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儋州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