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岗市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岗市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同江市锦绣家园小区2号楼4单元201室(建筑面积:95.92平方米、产藉号:2-0207-134-040201);2号楼4单元202室(建筑面积:95.92平方米、产藉号:2-0207-134-040202);2号楼4单元301室(建筑面积:95.92平方米、产藉号:2-0207-134-040301);2号楼4单元302室(建筑面积:95.92平方米、产藉号:2-0207-134-040302);2号楼4单元401室(建筑面积:95.92平方米、产藉号:2-0207-134-040401)房产五套;

二、同时解除担保人解晓荣名下房产六套,分别位于同江市(建筑面积:90.79平方米、产权证号:同房权证东字第2××0号)、3号楼000122号商服(建筑面积:58.74平方米、产权证号:同房权证东字第2××3号)、3号楼11单元202室(建筑面积:77.09平方米、产权证号:同房权证东字第2××1号)、同江市金鼎佳苑小区5号楼000102号车库(建筑面积:22.16平方米、产权证号:黑(2016)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号)、5号楼000101号车库(建筑面积:22.87平方米、产权证号:黑(2016)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8号)、5号楼000140号车库(建筑面积:22.87平方米、产权证号:黑(2016)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1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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