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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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头支行透支本金16728.5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为423元,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1.5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头支行负担54元,被告***、***负担1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