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给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洪武贷款本金30,000.00元、约期内利息4,521.84 元; 二、***、***、***给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洪武贷款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948‰标准,自2014年3月18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