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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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在合同期间内欠息按实际欠款数额年利率8.55%计算,逾期欠息按实际欠款数额年利率12.825%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南阳金洋富源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宝座山文化故园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不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申请拍卖被告***、***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他项权证)后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37372元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南阳金洋富源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宝座山文化故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