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狮山常青环保砖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狮山常青环保砖厂支付货款84429.4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价款84429.48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狮山常青环保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0.74元(佛山市南海狮山常青环保砖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狮山常青环保砖厂负担70.14元,***负担1840.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狮山常青环保砖厂,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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