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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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编号:九江个房借字2011第0158号)《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暂计至2021年6月2日的贷款本金135111.14元、利息2826.74元、罚息2586.13元、复利78.45元,及从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年1月1日调整)上浮50%以本金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不含罚息)为基数计算的复利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 二、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8)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0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040.27元、财产保全费1205.07元,合计4245.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