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易施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易施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240元; 二、限被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易施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至该部分货款付清之日止;以17024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货款付清之日止;上述逾期付款利息总金额应以62758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东莞易施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63.39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574.46元,均由被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