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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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港蓝天星综合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日内偿还原告东莞港蓝天星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借款125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日内向原告东莞港蓝天星综合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的数额应扣减5000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日内向原告东莞港蓝天星综合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5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8.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