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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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临清市浩钢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8086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第三人临清市浩钢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鉴定费40500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案件受理费2107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第三人临清市浩钢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