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清市浩钢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清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山东三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临清市屹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临清市浩钢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8086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第三人临清市浩钢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鉴定费40500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案件受理费2107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第三人临清市浩钢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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