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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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中喜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中喜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中山市中喜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被告中山市中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中山市中喜电器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