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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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067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67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计2951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