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鑫森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鑫森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2466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9元,由被告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