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越来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 二、***、河北越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贷款利息11012.75元及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罚息179539.34元(包含复利),并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10元,由被上诉人***、河北越来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