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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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 二、***向四川都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62,79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62,79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都能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12元,由上诉人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