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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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仁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四川广安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17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7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诉人四川广安仁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上诉人四川广安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武胜县华封镇东信﹒时代晶华商住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7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8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410元,被上诉人四川广安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410元,被上诉人四川广安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10元;上诉人四川广安仁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应当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