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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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虹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浔练市玉箭建材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州虹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浔练市玉箭建材商行价款213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3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4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浔练市玉箭建材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湖州虹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