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6000元及利息107653元(计至2019年3月19日止),并以借款196000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付罚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清偿债务后,可就其清偿数额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4元,公告费56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854元,向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公告费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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