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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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补偿款1686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61.5元,被告负担1582元。原告多交的费用158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