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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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借款本金119917.13元,支付利息7186.03元,并从2021年8月1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75‰另行计付借款本金119917.13元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