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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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20)粤1702执522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9)粤1702民初1234号、(2019)粤17民终120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17294.14元给申请执行人***,返还办证费2083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1元;被执行人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部分款项应作相应扣减。 被申请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