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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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20)粤1702执53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9)粤170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2019)粤17民终1837号民事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18343.15元给申请执行人***,退还办证费6586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4元;被执行人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部分款项应作相应扣减。 被申请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