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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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拜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贷款本金26295.93元,利息1691.4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缴案件受理费633.17元,应缴499.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