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伊 -3- 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费1509.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