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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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的物业费10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