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重庆爱普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3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2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按以上计算方式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的逾期利息为7297333.33元);2.请求判令重庆爱普科技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重庆锐智公司所提供抵押物(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荣路402号17栋车库负1-269等250个车位)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重庆隆骏公司所提供抵押物(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北路1号负2楼、负3楼共计850个车位)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15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4万元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19日,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与重庆爱普地产公司、山钢金控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钢金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其中山钢金控公司为委托人、原告为受托人、重庆爱普地产公司为借款人,该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接受山钢金控公司委托,向重庆爱普地产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其正常生产运营,贷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同时该借款合同对借期内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同日,原告与重庆爱普科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重庆爱普科技公司就原告享有的对重庆爱普地产公司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自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此外,原告于同日与重庆锐智公司、重庆隆骏公司分别签订《抵押合同》,重庆锐智公司、重庆隆骏公司就原告因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重庆爱普地产公司的债权分别提供抵押担保,并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1日与原告就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重庆爱普地产公司支付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爱普地产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逾期利息。截至目前,被告爱普地产公司尚欠原告2600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未予清偿。重庆爱普地产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亦有权要求各担保人重庆爱普科技公司、重庆锐智公司、重庆隆骏公司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重庆爱普地产公司、重庆爱普科技公司、重庆锐智公司、重庆隆骏公司未作答辩。

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编号为SGJK-SGHX-201812-001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证据2: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

证据3:《委托贷款借款凭证》、《收据》;

上述证据证明: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重庆爱普地产公司、山钢金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份,重庆爱普地产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原告按约定发放上述贷款。

证据4:编号为SGJK-SGHX-201812-004的《保证合同》;

证据5: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

上述证据证明:2018年12月19日,重庆爱普科技公司为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证据6:编号为SGJK-SGHX-201812-005的《抵押合同》;

证据7: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证明第0012483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股东会决议一份;

上述证据证明: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重庆锐智公司签订《抵押合同》,重庆锐智公司就上述贷款、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用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荣路402号17栋车库负1-269等250个车位提供抵押,双方办理抵押登记。

证据8:编号为SGJK-SGHX-201812-006的《抵押合同》;

证据9:渝(2018)九龙坡区不动产证明第0012549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股东会决议一份;

上述证据证明: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重庆隆骏公司签订《抵押合同》,重庆隆骏公司就上述贷款、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用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北路1号负2楼、负3楼共计850个车位提供抵押,双方办理抵押登记。

证据10: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三份;

证据11:被告爱普地产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12日出具的《延期还款承诺函》两份;

上述证据证明:截至目前重庆爱普地产公司其尚欠本金2600万元并未归还,已构成违约。

证据12:《委托代理合同》1份、支付律师费凭证2份、律师费增值税发票2份;

证据13:《诉讼保全保险单》、《保险明细表》各1份、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银行凭证1份、保险费发票2份;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因主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主张权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4万元,该部分费用均在保证及抵押责任范围内,应由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均为原件,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9日,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与重庆爱普地产公司、山钢金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其中山钢金控公司为委托人、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为受托人、重庆爱普地产公司为借款人,该借款合同约定由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接受山钢金控公司委托,向重庆爱普地产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其正常生产运营,贷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贷款期限内固定年利率16%,逾期还款利息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固定年利率24%。

2018年12月19日,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与重庆爱普科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重庆爱普科技公司为上述借款向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重庆爱普科技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同意为重庆爱普地产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2月19日,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与重庆锐智公司签订《抵押合同》,重庆锐智公司就上述贷款、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用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荣路402号17栋车库负1-269等250个车位提供抵押,双方于2018年12月20日办理抵押登记。重庆锐智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为重庆爱普地产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8年12月19日,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与重庆隆骏公司签订《抵押合同》,重庆隆骏公司就上述贷款、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用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北路1号负2楼、负3楼共计850个车位提供抵押,双方于2018年12月21日办理抵押登记。重庆隆骏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为重庆爱普地产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按期发放借款,重庆爱普地产公司已支付借期内利息320万,但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期足额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于2019年7月1日偿还本金400万元、于2019年8月30日偿还本金1000万元,截至目前,其尚欠本金2600万元并未归还。

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4万元。

本院认为,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与重庆爱普地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系重庆爱普地产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重庆爱普地产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借款,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主张重庆爱普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支付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重庆爱普科技公司、重庆锐智公司、重庆隆骏公司为重庆爱普地产公司的担保向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出具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对上述决议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与重庆爱普科技公司、重庆锐智公司、重庆隆骏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重庆爱普科技公司、重庆锐智公司、重庆隆骏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诉讼中,济南钢城小额贷公司撤回对重庆新上邦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规定,判决(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济南市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被告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3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2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4万元;

四、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济南市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物(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荣路402号17栋车库负1-269等250个车位)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济南市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物(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北路1号负2楼、负3楼共计850个车位)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2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3287元,由被告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11-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