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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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承明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承明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62950元; 二、被告济南承明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赔偿原告***自2019年1月1日到付清日止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到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执行)。 上述一、二款项,被告济南承明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23元,减半收取2011.5元,由被告济南承明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济南承明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