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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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本金29964.3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以实际欠付的本金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标准计算,年支付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律师费2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