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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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奥林匹克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奥林匹克支行借款本金58473.98元及截至2020年6月21日的利息3483.13元、复利101.42元、罚息1702.82元,并自2020年6月22日起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