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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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大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以借款本金5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按照2017年5月23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合计317441.25元; 二、被告大连大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借款本金540万元及以5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按照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343541.25元、罚息362626.88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德朋元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德朋元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华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大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大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东大锅炉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6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德朋元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华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大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大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东大锅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本案鉴定费6540(被告***预付),由原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