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民初91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3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邹雪蕾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文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