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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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13877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毅。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晓霞 审判员乔迪 审判员裘晖 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田琪雅 书记员张茜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