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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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被告***、***于2019年7月11日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借款本金939,431.87元、利息36,037.21元、罚息1,679.32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计算截至2021年5月30日);并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建筑面积152.46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1元,减半收取6,7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