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17070元、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复利。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复利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径行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