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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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车损、鉴定费,合计134295元。 上述款项连同案件受理费合计13578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农行聊城茌平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过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为1493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用及办理相关上诉手续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