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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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31256.44元、分期手续费1876.32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8月17日为2543.23元,2019年8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31256.4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于被告***名下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发动机号SGJ3416、车架号LL6654B038A037545)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