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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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伟力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 二、扬州伟力机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向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745,222.40元; 三、驳回对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9,519元,由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19元,扬州伟力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519元,由上诉人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19元(已付),扬州伟力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