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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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条石货款6584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6584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承担826元,原告***承担1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一方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